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2021年2月1日至4月30日,依职责受理2021年4月30日前到期的机构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受理申请的时间。 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
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发布 快讯:2021年1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议案等。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稳步推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将迈入新时代。 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任岳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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