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5·26”较大水害事故 2018 年 5 月 26 日,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以下简称东旭煤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 年 5 月 25 日,东旭煤矿下午六点班入井 15 人,其中702 队出勤 9 人,分别是班长尚尔生,掘进工人张敏、辛德明、翟德海、徐发永、纪文学、秦永生、郭成、黄凤东。19 时 30 分到达作业地点后,班长尚尔生安排徐永发、纪文学在运输平巷装车,翟德海在工作面开绞车,张敏等其他人到工作面打眼放炮并出货,随后工人按工序开始作业。 26 日 0 时放完第一遍炮后,郭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月12日16时20分,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吉矿业”)发生一起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对事故抢险救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做好搜救工作,妥为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责;务必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警钟长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立即就
2008年吉林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冒顶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3月5日7时30分,吉林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85米标高平巷煤层自燃发火后导致局部冒顶,当班井下作业的有30人,其中13人安全升井,造成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金安煤矿71采区-48m回风道老火点煤炭氧化复燃,引引然秫秸子、木支架等可燃物火灾区域内温度升高,形成火风压,造成风流素乱,有关人员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撤离至56m煤库至-85m车场之间时,CO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金安煤矿不执们行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以掘送消火道和维修为名骗取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1.12”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概述 2020年1月12日1时26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3602三段-250m机巷(西)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1.9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成立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1·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依法牵头组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监局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 “4·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1日6时0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以下简称魏家地煤矿)东1103综放工作面16#液压支架立柱与前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之间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79万元。 事故发生后,魏家地煤矿及时向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汇报了事故情况,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2020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14年河南省义煤集团千秋煤矿“3.27”冲击地压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7日11时18分,河南省能源化工集团义煤公司千秋煤矿21032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当时该掘进面有18人作业,其中12人安全撤出,造成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该矿对冲击地压灾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治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采掘布置不合理,对诱发冲击地压灾害的不确定性因素认识不足。 三、防范措施: (一)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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